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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2008-10-13 13:40:09 来源:魏国鹏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俊清 男 1960年10月20日出生 汉族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镇五爱屯西街12号 联系电话:13121048109
被告:王春华 男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镇五爱屯西街12号 联系电话:13641361808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费用272391.53元。
2、 被告支付原告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177880元。
以上费用总计450271.53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浴池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由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镇五爱屯西街12号房屋,用于浴池经营,租赁费用每年两万二千元。原告在承租该房屋后,自行出资272391.53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目前该房屋面临拆迁,被告以该房屋拆迁为由要求原告无条件搬出,并拒绝向原告支付房屋的装修费用和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等赔偿金。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第五条规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的协议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根据《南苑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细则》第九条第九项规定,被拆迁人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拆迁人房屋地点一致,并能提供纳税凭证的,根据经营面积给予被拆迁人100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原告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该得到停产停业一次性综合补助费等经济补偿。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177880元。
望贵院依法判决,依法支付原告的装修费用和停产停业一次性补助费总计450271.53元。
此致
大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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