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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008-10-13 13:53:56 来源:魏国鹏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之夫):牛育乐 男 汉族 1949年8月16日出生 住址陕西省城固县陕飞集团北区四区。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之子): 牛智星 男 汉族 1984年8月16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崇文区西厅胡同18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李保兴 男 汉族 1965年3月10日出生
住址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后祈庄133号 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第一被告之妻): 王春兰 女 汉族 1967年5月17日出生 住址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后祈庄133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赔偿原告人人身损害赔偿金1133023.54元。
2. 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20日19时5分,被告人李保兴驾驶无号牌“白洋淀”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大街小红门站张坊路001号线杆处,将步行于此的被害人徐玲玲撞倒,造成徐玲玲受伤,车辆损坏。徐玲玲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2010年11月1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人李保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玲玲无责任。
被告人李保兴的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和精神造成了重大损失,二被告人拒绝赔偿给二原告人造成的损失,故依法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人身损害赔偿金1133023.54元。包括下列费用:
1、 丧葬费:24222元。
2、 死亡赔偿金:26738元X20年=534760元。
3、 被抚养人生活费:17893元X5年/4人=22366.25元(父亲)。
被抚养人生活费:17893元X5年/4人=22366.25元(母亲)。
4、 医疗费:27309.04元。
5、 交通费:2000元。
6、 精神抚慰金:50万元。
以上总计:1133023.54元。
望贵院依法判决,判令被告人李保兴赔偿原告人上述费用,并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
附带民事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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